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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讯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 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查阅了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有关资格证照、 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与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深圳大华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 要求。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