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发教育: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成都佳发安泰 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且其中一名 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 名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任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