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时限,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