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化股份: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设立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扬州晨 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 于控股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其不适合担任董事,有权予以 拒绝。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 事。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