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化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健全和规范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 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扬州 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人。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