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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天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
300615XDC(300615)2023-12-13 12:02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及《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前聘请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