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医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和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 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