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开立医疗: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00633SONOSCAPE(300633)2024-02-02 12:3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二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