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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乐达: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300696ALD(300696)2024-04-23 12:3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 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 国枫律证字[2023]AN007-3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007-3 号 致: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爱乐达航 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 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