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乐达:《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4年4月)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会议、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 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 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记名投票表决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表决方式。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