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源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宁波创源文化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