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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300709Gian(300709)2023-12-22 06:32

关于对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 履行 2022 年度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7.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许明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陈明芳,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严伟军,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何浪,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经查明,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以下合称"转让 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研科 技")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