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维尔: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四年三月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 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