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电子: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5 日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此,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张瑛、杜晶、王晓明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 下专项意见: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张瑛、杜晶、王晓明自查及其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 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其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 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 之间不存在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 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