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科激光:《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 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 分之一,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 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1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独立董事尽责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