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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胜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 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 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 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及要求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执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