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丹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 要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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