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汉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