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思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 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本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