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卡倍亿的监管函
关于对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林光成、副总经理林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55 号 林光成、林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转债认购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人及本 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可转债"承诺。 林光成、林强分别作为卡倍亿的董事、副总经理,未 能督促亲属合规交易卡倍亿可转换公司债券,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 4.2.2 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3.3.39 条、第 7.4.1 条的规定。请林光成、林强充分重视 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 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规范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4 月 19 日 根据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