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晨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修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 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