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强装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8月修订)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2024 年 8 月 28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经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