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创达: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 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要的执业资格和 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续聘以及改聘(以下合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 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