屹通新材:《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在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 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 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 计等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