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联众: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 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 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