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联众: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或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 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