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