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特材: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董事的任职条件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