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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宇信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国 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的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选举一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