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亚精工: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4月)
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 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 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