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捷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 作职责,并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和内部 审计等重大事项,促进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优质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执行机构。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以 上成员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 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