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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利和兴的监管函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2024 年 1 月 2 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经查,你公司财务会计 方面存在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时点与披露的会计政策不一致、 升级改造技术服务成本核算不规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 不充分、在建工程和生产调试成本核算不准确等问题,上述 财务核算问题影响到你公司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 准确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1.1 条和第 5.1.1 条的 规定。 林宜潘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贺美华作为公司财务 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 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的规定。 关于对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林宜潘、 贺美华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4 号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 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林宜潘、贺美华: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