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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和兴: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股东大会运作程序, 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序、高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 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 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 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