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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机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亚机械"或"公司")委托, 指派本所翁晓健律师、张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