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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微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301050RML(301050)2024-03-01 10:24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和高级管理人员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