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微力:董事会议事规则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以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独立董事。董事、独立董事的聘 任应符合《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违反《公司章程》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形的,公司 应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