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瀚新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再次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