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美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交所申请, 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 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以及按照《上市规则》 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可实施信息披露暂缓管理的事项,可以暂缓披 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 正当竞争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1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