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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史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92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3745440000 名 称 关于对史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文 号 主 题 词 浙江证监局 2024年4月17日 关于对史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史峥: 你作为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你母亲赵藐子证券账户于2024年1月18日买入公司 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63,000元;1月19日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61,800元;2月27日卖出公司股票2,000股, 成交金额129,000元。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 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 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