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木股份:《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1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 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