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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宁维: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301166UNIV(301166)2024-02-02 10:42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 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 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