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尼电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或载体 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 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 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1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奥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