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疫苗: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兰 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万晓宇、张辰琦律师(以 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4,533,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536%,均为截止至 2024 年 4 月 1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9,00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