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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凯新材: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致: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 转债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