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凯新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 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1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