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化学: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3-7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 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