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化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