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恩康: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韵雯、李德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 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