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硕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 事、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 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