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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利机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定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小龙律师、何洋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